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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撞身亡,母亲跳楼离世|反网暴立法前景如何?-热文
小学生被撞身亡,母亲跳楼离世|反网暴立法前景如何?
武汉小学生校内被撞身亡后,其母亲杨女士在小区坠楼身亡,双重悲剧令人唏嘘。
此前,武汉一名小学生在校内被教师刘某驾车撞伤、送医抢救无效离世。事发后,杨女士悲痛欲绝,多次发声维权。相关采访和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后,有人肆意评价其穿着、妆容等方面。
据澎湃新闻报道,6月2日,杨女士在小区内坠楼身亡。知情人称,杨女士一直处于伤心中,网上的舆论也造成了一些压力,轻生的具体原因暂时还不清楚。
(资料图)
悲剧发生后,多家平台发布治理公告称,已对不当言论及账号进行了处理。
但事实上,屡次发生的“网暴致死”悲剧证明,封禁账号并非“最后一步”。
2022年1月,寻亲少年刘学州轻生。生前,其寻亲之路变故重重,网络暴力也涌向这名少年。
今年2月13日,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开庭。刘学州亲属表示,希望通过这个诉讼,可以让网暴者付出法律的代价。
去年7月,95后女孩郑灵华因发布“病床上的爷爷打开了我的录取通知书”的帖子而遭到网络暴力。有人攻击她的粉色头发,有人编造羞辱性谣言……
郑灵华曾公开过一份《律师声明》,试图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还是患上了抑郁症,于今年2月离世。
网红“管管”不堪网络暴力而自杀、河南女教师上网课遭网暴后离世……网暴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伤害,酿成了一桩桩悲剧。
今年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网络暴力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局长李长喜表示,网信办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研究,推动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
杨女士轻生后,“反网暴能否立法”再度引发讨论。
央视网刊发评论称:对于惩治网络暴力,短期而言,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立法实际和反网络暴力的需要,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有关“反网络暴力”相关法律条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形成预防惩治网络暴力的完整法律体系,擦亮“法治利剑”;长远来看,有必要认真考虑采取专门化、体系化的集中立法,从预防、惩处等全链条建立具体化、明确化的规定,让网络暴力无处滋生,让相关网络平台扛起责任,为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反网暴立法前景如何?难点又在哪里?
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韦伟律师告诉“法度law”:网络暴力一直是网络治理的痛点和难点问题,甚至有人称其为“互联网之癌”。关于网络暴力目前没有法律明确界定,也尚无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单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一般来说是指公民或组织在互联网上发表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的文字、图片、视频,从而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损或者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违法行为。
韦伟律师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想追究网暴者法律责任却存在困难,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对滞后,还未能建立起预防、制止和打击网暴的体系制度。
韦伟律师表示,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部分网络暴力行为作出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网暴追究刑责”案例甚至写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因此,针对网暴立法是必然的,但是否会对“网络暴力罪”进行立法还值得商榷。
在韦伟律师看来,网络暴力行为具有多样性、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社会公共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等,并不是刑法制定新的独立罪名就能涵盖的,对相关的量刑和法律后果也难以在相同的量刑幅度内进行评价。
其次,刑法的修正从技术上、程序上都需要相当成熟的条件和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
韦伟律师表示,一方面,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出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如针对已有的刑法罪名的罪状和法定刑进行解释,将网暴的行为和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纳入相关罪名进行刑事规制。另一方面,将严重网络暴力案件纳入公诉案件范围,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降低取证和维权的难度,加大刑法的威慑力。
此外,有必要加大追究行政责任的力度,出台行政法规加大对网暴的行政查处力度,职能部门可以利用技术优势进行网暴调查,查处躲在账号马甲后的行为人。这比起禁言、封号更有“杀伤力”,也降低了被侵害方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或国家提起公诉的举证难度。
长远来看,要构建制止网暴的法律制度体系,实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清晰界定和良好衔接,从实体法到程序法,实现预防、制止和打击一体化。
河南洛太(郑州)律师事务所陆向辉律师向“法度law”分析称:全媒体时代的网络空间体现出不同于现实空间的特点,更容易出现聚众效应、溢出效应、网暴效应,网络言论更容易异化成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甚至异化成网络聚众性侮辱诽谤犯罪。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尚未充分发挥规制功能,即未作出回应,也需做出调整。
陆向辉律师提到,严重网暴行为可能符合侮辱诽谤犯罪。2013年9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进行明确,还针对网络诽谤的特有属性制定了点击量、浏览量、转发量等情节严重的标准。还专门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陆向辉律师说,司法解释出台将近十年,没有能够预防“网暴事件”的发生,对于打击犯罪也难以对照适用,问题可总结为三个方面。
第一,难以认定网络聚量性侮辱诽谤参与者的责任归属。网络侮辱诽谤发起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将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或者举止置于网络空间,后续的点击、浏览、访问或者转发均是基于对行为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而实施,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引发他人点击、浏览、访问或者转发具有认识,并希望、放任他人去点击、浏览、访问或者转发,不然行为人无须在网络空间实施此类行为。网络侮辱诽谤积极参加者紧随发起者对他人进行侮辱、诋毁和语言攻击,这种对他人人格的诋毁乃至谩骂无所谓恶意与善意之分。但要严格区分恶意造谣的发起者、积极参加者和不明真相的“无恶意”传谣者、参与者、转发者,后者主观上缺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故意,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难以平衡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益保护。刑法并不禁止网民通过互联网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关注社会问题、进行舆论监督,网络发表言论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但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同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之间不具有对应关系,应当避免将针对公民个体的侮辱诽谤行为等同于公民履行表达权、监督权,对于社会普通个体的侮辱诽谤不应被认定为言论自由的范畴。
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滞后,难以包含数量不足但法益侵害性严重的情形。《网络诽谤司法解释》针对网络诽谤的特性,将“同一诽谤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作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标准。其中,有观点对“点击、浏览5000次、转发500次”提出了质疑,全媒体背景下单纯以数量定罪无法准确评价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但除了数量标准之外,网络侮辱的危害性还体现为引发了其他参与者的附随化语言暴力,这种语言暴力单独可能并未达到犯罪门槛,但是其累加则会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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